一、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1)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①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③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④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⑤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2)污染物排放监测
①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②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③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④厂界环境噪声;
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⑥场所辐射水平
(3)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二、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1)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⑤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2)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②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日,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 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③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 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④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该不小于同样设施数量的30%;
⑤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 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⑥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